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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磅!江门市锅炉排放或迎“***严”新规,2026年10月1日起执行!

作者:佛山市易彤能源服务有限公司 浏览: 发表时间:2026-10-01 12:13:37

 重磅!江门市锅炉排放或迎“***严”新规,2026年10月1日起执行!

各位企业主、相关行业从业者请注意!

江门市大气污染治理再出重拳!

近日,江门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了《关于江门市锅炉***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(公众征求意见稿)》。

这份文件意味着,江门市所有锅炉的排放管理将迎来一次***升级,排放标准将更加严格。以下是您需要了解的核心内容。

 核心限值:“10/35/50”标准

根据征求意见稿,江门市拟对全市范围内的锅炉***执行《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DB44/765-2019)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。

具体数值如下:

  • 颗粒物: 10 mg/m³
  • 二氧化硫: 35 mg/m³
  • 氮氧化物: 50 mg/m³

这也就是业内常说的“10/35/50”标准。如果未来***或省出台更严格的规定,将按更严格的标准执行。

⏰ 分阶段执行时间表

此次新规并非“一刀切”,而是根据不同区域和锅炉类型,设定了分阶段的执行时间。

1. 新建锅炉

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,所有新、改、扩建的锅炉项目,就必须执行新的特别排放限值。

2. 在用锅炉(现有锅炉)

对于现有的在用锅炉,将分两步走:

  • ***步:2026年10月1日起
  • 以下重点区域的在用锅炉需率先达标:
    • 蓬江区、江海区
    • 新会区(会城街道、大泽镇)
    • 鹤山市(沙坪街道、古劳镇、龙口镇、桃源镇、雅瑶镇)
  • 第二步:2027年8月1日起
  • 执行范围扩大至江门市全市所有行政区域,所有在用锅炉均需达到特别排放限值要求。

⚠️ 逾期未达标将面临严厉处罚

公告明确指出,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将严格按照新标准审批项目。对于在规定期限内未能达标的在用锅炉,相关部门将依法责令改正、限制生产、停产整治并处以罚款。

情节严重的,经市政府批准后,甚至可能面临责令停产、关闭的风险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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